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营造更加健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决定,自现在开始至3月中旬组织开展2017年度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活动。 二、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合法。证照合法、手续齐全,且连续生产和服务3年以上; 2、守法诚信经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一年度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设立受理消费者投诉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能够配合消协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 4、社会信誉度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品(服务)有一定知名度,单位规模或服务管理水平达到滨州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申报时间 2018年1月26日前。 四、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表》; (二)合法证照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2017年度有关工作简介(要求要点明确,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四)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滨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mlzgdjy.com/)下载并填写《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表》,按要求向所在县(区)消费者协会提交申报材料,在市直登记的单位可直接向市消费者协会提交。 (二)市、县(区)消费者协会收到2017年度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会同同级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含向内部有关科室征求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同级有关部门(《拟推荐2017年度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名单》详见附件)征求意见。其中县(区)受理的申请公示单位,在初步审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同级文明办进行核查;认为符合推荐条件的,于2月2日前将书面材料(一式一份)上报市消费者协会。 (三)市消费者协会会同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全面审核推荐申请公示单位。经审核申报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滨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及有关渠道进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并按照不低于推荐数量20%的比例随机抽查。对抽查符合公示条件且消费者调查满意度80%以上的单位,通过滨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颁发“2017年度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有关证明。 联系人:商兴敏,联系电话:0543-2228728。 地址:滨州市渤海十七路612号(交通大厦2011室)。 附件: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表(2017年度)
滨州市文明办 滨州市工商局 滨州市消费者协会 2018年1月10日 附件: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表(2017年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