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十三)在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十四)在低密级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高密级信息; (十五)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十六)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 (十七)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新颁布的《保密法》与《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出现以上17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