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法制员队伍建设,明确法制员工作职责,制定法制员工作规范,提高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案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分局机关执法办案局、科、室、所和各基层工商所(以下简称办案机构),要建立法制员制度,具体负责本机构的法制工作。
第三条 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
(二)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
(三)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法制工作;
(四)符合“高素质、高学历、低年龄”的要求。
法制员由办案机构推荐,所属机关法制机构报案件审查委员会考量确定,并报滨州市工商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法制员在本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职责:负责检查、规范本机构所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职责:负责本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登记;负责对本机构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并提出意见;负责监督本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参与处理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负责本机构所有案件的备案工作;
(三)培训职责:负责本机构法规资料的购买和保管,拟定本机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宣传职责:负责拟定本机构普法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咨询;
(五)调研职责:负责本机构法制工作统计、报表、档案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执法行为的汇报请示,典型案例的选编、执法经验的总结;
(六)其他职责:负责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机构交办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 法制员对本机构所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确认的违法主体是否正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单位负责人、办案人员是否在有关文书上分别签字,单位是否盖章;文书语句是否通顺,排列是否整齐,有无错行错字等内容。
第六条 法制员应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案卷初审,填写《案件初审意见表》,分别情况提出以下核审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法制机构核审;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报机构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七条 对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核审的案件,送达书面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申辩的,法制员应将申辩材料报法制机构征求意见。
第八条 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卷宗,实行统一归档保管。案件执行完毕,案件主办人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入卷,并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五日内移交法制员,法制员对移交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可以归档的,交本机关指定的保管机构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对需补充材料的案卷,案件主办人应在法制员提出检查意见后一周内补足。
核查的内容包括:
(一)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证据是否齐全;
(二)有无遗漏的材料以及需要纠正的问题;
(三)案卷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法制员除对所在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外,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也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可采用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机构负责人责成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第十条 法制员应建立《法制工作笔记》,记录法制工作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员的工作考核由本级法制机构和所在办案机构于每年底进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制员,由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给于表彰。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