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法制员的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法制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保证办案质量,带动工商系统队伍建设,促进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全市系统法制员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法制员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小组由同级法制机构会同工商所、监察室、人事政工科、财装科组成。考核小组接受同级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领导。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对每一位获得市工商局颁发证书的法制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案件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考核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合格法制员
1、对以本机构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能够做到行政复议不被变更、撤销,行政诉讼不败诉;
2、对本机构以县局、分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初审基本达到实事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法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要求;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提出适当的修改意见;
3、积极促进本机构法律书架建设,拟定本机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并有效地组织实施,参加本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4、拟定本机构普法宣传计划,适时开展法律咨询;
5、对本机构法制工作统计、报表、档案及执法文书的管理认真负责;重大执法行为的请示汇报及时;
7、能够按规定整理、归档执行完毕的案卷材料;
8、能够按时检查、规范本机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收费行为。
(二)具备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优秀法制员
1、胜任处理本机构所办案件的复议、诉讼及赔偿事务;
2、胜任本机构学习培训教学工作,典型案例的选编、执法经验总结水平较高;
3、经初审90%的案件达到实事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法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告戒,连续两年出现同类情形的取消法制员资格
1、案件初审不认真,对卷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发现或不能提出适当的修改意见,年内达到2次以上的;
2、没有组织本机构法律学习,或参加本机关学法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3、以本机构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年内出现复议被变更、 撤销,或诉讼败诉一次的;
4、没有完整履行法制员工作职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法制员资格
1、案件初审不认真,对卷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发现或不能提出适当的修正意见,年内达到5次以上,经领导和法制机构指出不改的;
2、以本机构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年内出现复议被变更、 撤销,或诉讼败诉二次以上的;
3、基本没有履行法制员职责的。
三、经年度考核位列优秀等次的法制员,予以通报表彰;对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