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条件:
(一)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强,重视和支持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企业领导人重视企业信用文化建设,有一定的合同信用管理知识,重视和支持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状况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有合同管理机构,有取得《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的合同管理人员,有系统、完善、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依法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依法解决合同纠纷。企业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没有违法或不公平条款;所签合同条款齐全,内容合法;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所签合同履约率达到100%;能够运用行政调解和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合同档案、台账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企业履约能力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等财务指标,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完整的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和使用客户风险评级和授信额度,建立和落实应收账款催收和债权管理制度,在重大经济活动中能够积极使用征信报告、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
(六)企业社会信誉良好。企业能够保障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依法纳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近两年无违法记录。
(七)企业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绿牌企业)。
(八)自愿加入市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省级条件: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本以上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设立时间一般在五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酌情降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装修、设计等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中等以上资质;
(二)企业近三年内在银行、税务、质监、劳动、环保等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是连续两年以上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省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四)企业自愿加入省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