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元旦春节临近,旅游高峰即将到来。滨州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时,特别注意补充协议中暗藏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一、有的补充说明提到,“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此项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二、有的注意事项提到,“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所产生费用由游客承担。”根据《旅游法》,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有的补充协议提到,“如出现单男单女或单人,请补齐单房差或加床”等类似条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有违公平原则。
四、有的《旅游相关事项提示(告知)书》提到,“您对于本社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释和说明已经完全知悉,并无任何异议”。此类条款涉嫌免除自身责任。
五、有的《“自驾游”(自由行)旅游服务合同》提到,“甲方要求取消预订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服务项目的全部费用,乙方已经收取的客房、门票等费用不予退还。”此类条款违背公平原则。
六、有的《“自驾游”(自由行)旅游服务合同》提到,“甲乙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旅行社所在地法院不应为唯一有管辖权法院,该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