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走私贩私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荐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